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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转让并非完全自由,签订合同时需平台方同意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受让方王某与出让方周某、居间方泡泡公司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支付宝认证名称为“XXXX”淘宝店转让给王某等内容。王某通过泡泡公司支付转让费20000元;泡泡公司扣除2000元佣金后实际转交周某18000元。“XXXX”淘宝店实名认证的经营者为旺某,周某为代管人。后来,旺某找回了系争店铺的密码,系争店铺处于旺某控制之下。
2018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退回保证金11830元;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40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
本案中,旺某系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网络店铺经营权。现周某与王某、泡泡公司签署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实际上系将旺某与淘宝平台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王某。
现周某虽有旺某之认可但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王某以合同约定内容为据,要求周某等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转让费之主张,缺乏依据。且店铺已被旺某找回并实际控制,周某理应就王某因此而产生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该案通过对网络店铺店主与网络平台经营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厘清,对实际普遍存在的网络店铺私自转让行为,从法律上作出了妥当评价,在现实的生活中,受让人应当注意平台方的许可。
《合同法》有关合同概括转让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