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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地为国家滩涂,或可引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8日,被告西西组与原告姚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姚某租赁YX县西西组pp码头公路边“pp码头至ff船厂”所有地。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但不得改变本合同用途。
2019年9月11日,原告姚某与西西组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租赁用途补充约定为:被告姚某可在租赁场地内加工生产。在合同期限内,被告应保证原告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因素而使原告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者其他损失,否则,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任何一方单独终止合同,均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组织生产运输及加工的过程中,多次遭到西西村民的阻挠,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加工活动。2019年10月16日,原告停止加工生产并撤离工作人员。之后,原告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称:该合同的租赁地为滩涂,该合同无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租赁土地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滩涂范畴,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本案诉争土地为YX县西西组pp头公路边河道侧pp码头至ff船厂所有地,即ff河边的所有地。关于该区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结合YX县水务局《说明》中载明“老pp段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有农户的责任承包地(集体土地),如村社或者农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如没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视为习惯性耕种,土地属性为国有河滩地,属国家所有。”,原告并未出示其对该区域具备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证据,故该区域应属于滩涂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据前述分析,本案诉争租赁地属于滩涂,系国家所有,依照《物权法》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的规定,据此,被告自然村无权出租该地块,即被告自然村将该地块出租于被告姚某,出租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因双方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自然村因该合同取得的租金800000元应予返还,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对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姚某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请,因原告姚某并未提供造成其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物权法》有关滩涂的规定:
滩涂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