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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预约合同约定双方在未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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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95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08日10:33: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预约合同约定双方在未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5518日,杨某与A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朱某及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杨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朱某,同时杨某承诺,自其新办企业YY公司生产出合格的www板坯之日起,在两年内以一定优惠条件销售不低于40万吨该正品板坯给A公司。如违约,则杨某自愿赔偿A公司损失1000万元。同时约定由B公司对该承诺承担担保义务。

A公司查实,YY公司至迟已于2017年生产出www正品板坯并销售,但杨某未能令YY公司按协议约定条件与A公司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同时杨某已将其有控制权的在YY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其已无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和能力,明显构成违约。

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杨某安排YY公司按约定条件与A公司签订履行买卖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000万元;二、B公司对杨某履行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补充协议第二条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本案中,杨某B公司与A公司朱某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就杨某A公司的www板坯买卖进行了约定,包括订立买卖合同的期限、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总供货数量、月供货数量、价格标准,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属于预约合同,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就案涉补充协议第二条,杨某是否存在违约

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这一问题并不能简单以本约是否实际订立、实际履行来直接认定,因为预约虽然是相对于本约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指向本约的缔结,但并不意味着预约均能促成本约,预约条款的详尽与否直接影响本约的成立风险;预约也不意味着促成与预约条款完全一致的本约,如果缔结本约前,某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排除缔结本约的义务或更改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中,买卖合同即本约的订立需要补充协议即预约合同项下当事人再行磋商,而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前曾要求订立买卖合同并遭到拒绝,缺乏违约的关键事实,依法不予支持。

2A公司与YY公司签订过多份买卖合同,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这些买卖合同的具体磋商过程中杨某或补充协议所约定的YY公司作出了拒绝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数量、价格标准供货的意思表示,故其以此主张杨某存在违约,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尽管是为了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但是不能简单地以本约是否订立、本约条款是否与预约一致,来直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预约合同违约的标准,而应当具体分析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预约的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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