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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管理人有权追回非正常收入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06号决定:AA玻璃公司清算一案,指定广州YY律师事务所以及广州市AA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成立后,因公司股东对公司资产转让所得价款600000元一直拒不移交清算组。经了解,该600000由被告玲某保管,后来被告将其中200000转给龙某保管,清算组多次要求其将剩余的转让款向清算组移交,但其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为加快和推进清算工作进程,清算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玲某返还。
法院认为
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玲某保管的AA玻璃公司转让款金额是否应返还AA玻璃公司。
本院认为,玲某保管了40万元第三人对AA玻璃公司转让款(其中有20万元后来由龙某保管,龙某在另案中已调解愿意归还该款项)、宋勇保管了2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宋勇保管的20万元,其陈述已转给玲某,并提供了部分转款凭证。
同时,玲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询问时亦认可除了龙某的20万元,其实际保管了40万元,包括宋勇转给她的20万元,虽然玲某认为宋勇转给她的20万元系两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但玲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玲某现保管的转让款应为40万元。
第三,因本案审理的是玲某返还保管款项的纠纷,其提供的票据大部分不属于正规发票,亦未提供公司或全体股东签字认可的依据,故对其抗辩认为应扣除公司开支的理由,本案中不予认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玲某理应就其保管的40万元AA玻璃公司转让款向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评析
《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