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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与违约方均不能证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金如何调整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AA公司与许某签订了一份《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其将自己经营的项目交由许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4年,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合同签订后,AA公司依约将经营所需全部物品及证照移交给许某,许某亦开始履行合同投入生产,并分别于2016年和2010年向AA公司交纳了两年的承包金。2018年2月,许某停止生产并离开了经营场地。
2018年7月1日,许某未依约支付下一年度的承包金500万元,经AA公司书面催告未果。据此,请求:(1)解除AA公司与许某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合同》;(2)许某向AA公司支付2012年度的承包金500万元;(3)许某向AA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法院认为
AA公司与许某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约定,许某应于2018年7月1日前向AA公司支付第三年承包金500万元。许某向AA公司支付承包金为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AA公司通过收取承包金得以实现合同目的。许某仅支付了前两年的承包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日前支付第三年的承包金50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承包之日起五年内因许某的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停止生产经营的,许某应给AA公司违约金2000万元。法院根据AA公司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实际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AA公司的损失共计20031021元。
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A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许某违约后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AA公司也存在过错。从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双方的目的均在于通过合同的履行取得收益,在合同解除后,AA公司不能取得的预期利益为未履行部分的承包金共计1700万元,许某因合同解除也不能再通过承包经营本案合同标的取得任何收益。综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00万元过高,审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有关违约损失调整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