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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有通知瑕疵的董事会决议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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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58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0日09:29:5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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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知瑕疵的董事会决议可否撤销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A公司设立,股东蔡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20154月,蔡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刑事羁押。201711月,A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并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蔡某的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会议通知。

由于会议当天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故会议主持人潘某宣布会议延后15天举行,并以同样方式向蔡某邮寄送达会议通知。

同年12月,A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议召开,其中未到会的蔡某、黄健伟董事权利由会议主持人潘某代为行使,会议全票通过选举潘某为公司董事长等六项决议。20182月,蔡某以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


法院认为

广州市TH区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蔡某送达会议通知。A公司在明知蔡某被羁押情况下,仍仅向其身份证地址邮寄会议通知,显然未尽合理、谨慎的义务,不符合章程“适当发出”的要求。涉案董事会的提案内容中有多项与蔡某本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该通知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判决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

 

律师评析

公司的股东会议,涉及股东股权重大事项的决定,应该完整通知当事人,通知不完全造成瑕疵的,存在可撤销的风险

 

公司法》有关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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