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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律师】盈余分配不能当然地转为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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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3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0日09:40:4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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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不能当然地转为债权债务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诉称:被告A公司根据2017年被告的经营情况,于2018年元月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对2017年度公司1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原告应分得166700元,但由于被告资金紧张,被告一时不能给付,原告的分红款作为被告的暂借款,由被告暂时借用,同时被告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借款进行计息。

2018年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载明欠原告2017年分红款。原告多次催讨,至今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分红款166700元,利息73918元(暂计算至20091221日,以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的两次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是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现,但是股东利润的分配,必须基于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基础,同时必须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扣除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等之后产生的。

本案中,A公司没有对2017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进行了司法审计,司法审计报告意见表明A公司2017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无法认定。所以,在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扣除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且在没有可供利润分配的情形下,公司对股东按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而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盈余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的资本,而只能是公司的利润。判断是否具备可分配利润,还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实质要件。在仅有形式要件而没有实质要件,从而导致股东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纠纷时,司法对有无利润的判断上可从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年检报告、合法的会计年度终了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利润司法审计报告等证据审查中作出判断。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和合法性基础而将决议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不能当然地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法》有关税后利润的分配的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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