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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印章合同并非当然成立无权代理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2017年5月14日签订进口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将镜头从香港进口运输至深圳,原告于2017年5月3日按照被告要求指定国际物流将案涉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香港厂库地点。
截至2017年5月11日,被告确认货物已经全部运抵深圳,货物抵达后,截至起诉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告邮寄了赔偿申请,列明案涉货物价格明细并提出赔偿申请,但至今被告没有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交付原告委托运输货物或赔偿货物实际价值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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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实际上案涉合同印章肉眼可以看出与被告备案印章不一致,刘某的当时身份系被告员工,案涉合同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是本案关键,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但刘某现已离职,其与原告的微信记录真实性无处考究。
而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公司员工的谈话录音中,该二人并未明确表示认可该合同确系公司所为,这些证据相互孤立并且不能有效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原告仅凭盖有假印章合同及真实性无法确定的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材料,要求被告承担运输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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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有关合同无效或撤销的规定: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