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要约生效为前提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A公司因受让B集团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B动力44. 39%的股权,构成对B集团的间接收购,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X基金信赖A公司将会进行要约收购,以每股17元左右大量购入或继续持有B动力的股票。
然A公司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又隐瞒了拟终止《产权交易合同》等信息,致使X基金与其缔约成交的期待落空,将持有的200万股股票卖出,遭受损失Y元。
X基金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损失。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
当事人为缔结合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信赖关系,从而产生了包括协作、告知、保密等内容的诚实信用义务。
如一方违反了该类先合同义务,过失方即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未要求缔约过失责任须以要约生效为前提,缔约过失产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本案A公司披露了拟要约收购B动力股份,X基金持有股份,双方通过证券交易平台表达了要约收购的意愿,已进入订立合同的准备过程中,此时,A公司的先合同义务已经产生。
A公司主张由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未经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后正式实施,收购要约尚未发出,即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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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但不以要约生效为前提。
在合同生效之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法应承担一定的合同附随义务,主要有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一方因过错违背这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且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有缔约过失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