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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权律师】对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如何行使除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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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81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4日17:26: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对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如何行使除名权利?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2015年,X集团实施了更为严格的“X供应商准入标准(静设备专业)”,规定其静设备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原告本身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为确保已享有的X集团供应商地位,2015年7月7日,原告通过董事会决议委托B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增资变更事宜,增资1000万元,以达到注册资金1500万的要求。

    1000万元由中介公司以被告名义汇入原告开设的临时账户,验资结束后即被划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实缴任何资金,名义上却享有原告三分之二的股权。原告认为,被告名下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实为中介公司虚假验资,并无实际资金缴付,被告至今也未缴足上述注册资本,经原告依法催告后仍拒不缴纳,其并未履行作为原告股东的出资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否认被告的股东资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为股东除名的原因。鉴于股东除名行为的后果是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对股东的权利影响重大,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其次,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最后,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

     纵观本案案情,作为被告出资款的1000万元在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由验资账户汇入公司资金账户后,当日即向三名案外人银行账户全额汇出,但并无合同等证据印证此项交易的正当性,所以可以认定原告存在1000万元出资被抽逃的事实。对于究竟是谁实施的抽逃行为暂且不论,即使系被告抽逃,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间内返还出资,未给予被告补正的机会。基于本院前段对于股东除名权行使要式性的阐述,由此,本院无法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股东除名制度的规范目的和功能就在于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免受来自于个别或某些股东的行为或个人因素的影响,保障资合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最终保障公司的存续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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