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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因开发商过错致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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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41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4日19:22: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因开发商过错致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将其在建的A小区对外预售,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房屋总价为80万元,李某交付了定金20万。

    因甲公司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与李某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起诉请求解除与甲公司的认购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被告甲公司在向原告李某预售商品房时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根据《担保法》第89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因原、被告的主合同标的总房款为80元,故其定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20%=16万元,对其超出部分4万元依法不作为定金予以保护。

    被告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其中16万元在法定的收取定金限额内,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6万×2=32万元和超额收取部分款项4万元,合共应返还原告款项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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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也无法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的物权登记。

    李某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因在于甲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公司存在过错。其对外预售在建商品房缺乏合法性,致使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应双倍返还给李某法定限额内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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