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总经理多次宴请他人,并通过签单方式进行报销的,是否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史某某就任HD公司的总经理一职。在其任职期间,史某某为开拓公司业务,多次宴请他人,并通过签单的方式找公司进行报销。
事后,由于其开销金额过大,H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史某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史某某,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宴请他人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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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史某某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史某某在担任HD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宴请他人,并提供史某某自己签字的宴请清单向公司报销,HD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史某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史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其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当以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为标准进行判定。本案中,史某某作为总经理,有宴请他人、签单报销的权利。而具体报销的流程、金额等要求属于公司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并不能以此为依据主张史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法院对于HD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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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史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签单报销的,并未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具体其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财物损失,属于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史某某违法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