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逾期付款,守约方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初,梁某与龙腾广州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龙腾公司为梁某提供运输服务。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间,梁某通过电话向龙腾广州分公司发出运输委托,委托龙腾广州分公司负责自广东省广州市至哈尔滨等地的瓷泥、高岭土、陶泥运输。
龙腾广州分公司接受梁某委托后,随即安排汽车自梁某指定的提货地点将货物运输至广州沿海港口;又安排船舶将货物从广州沿海港口运输至哈尔滨等地港口。货物运抵港口后,龙腾广州分公司再安排汽车将货物自港口运输至梁某指定的收货人处,龙腾广州分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
2016年2月,梁某与龙腾广州分公司书面签署对账确认单。梁某确认欠付龙腾广州分公司运费380000元。梁某并在该对账单上签名并捺指纹。
签署对账确认后,龙腾广州分公司曾多次要求梁某清偿运费,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腾广州分公司诉至法院。
龙腾广州分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梁某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梁某逾期未予支付,经龙腾广州分公司多方催讨,梁某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梁某应向龙腾广州分公司支付欠付运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院审判
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梁某缺席庭审。视为放弃其相应权利。
庭审中,龙腾广州分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法院经审查后,法院认为,龙腾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系争事实均有关联,可相互印证,能证明其主张。
根据梁某与龙腾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签署的书面确认,梁某尚欠龙腾广州分公司运费38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梁某应及时向龙腾广州分公司支付前述运费。
梁某逾期未予支付,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梁某应向龙腾广州分公司支付欠付运费380000元,并赔偿龙腾广州分公司为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龙腾广州分公司与梁某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某作为托运人、龙腾广州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均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龙腾广州分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运输合同》的义务,梁某应向龙腾广州分公司支付运费。
梁某逾期未予支付,违反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梁某应赔偿龙腾广州分公司为此遭受的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