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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15年,白某某应聘到某咨询公司任职法务工作,某咨询公司与白某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白某某在咨询公司工作近六个月时,咨询公司认为白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并解除了与白某某的《劳动合同》。白某某认为咨询公司以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不合法行为,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咨询公司辩称,白某某在员工试用期工作考核表中的得分,与同时入职的其他法务人员相比,得分最低,公司认为白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录用。因此,咨询公司与白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公司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及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事实。
具体在本案中,白某某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了试用期,但咨询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对白某某的具体录用标准,咨询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具体录用条件告知了白某某。因此,庭审中,咨询公司仅以白某某考核得分最低为由,认定白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事实依据。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咨询公司与白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咨询公司应向白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美玲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当注意,试用期间,如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当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应要向劳动者明示考核依据和相关章程;
3、用人单位有具体的考核行为,得出考核结果。
员工是企业的基础和核心,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运营提供法律意见,为企业成长保驾护航,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