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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卖方未交付合同文本,买方因此拒付购房款的,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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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92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04日22:54: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卖方未交付合同文本,买方因此拒付购房款的,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概览:

    2018年6月18日,倪某(乙方、认购方)与A房地产公司(甲方、出售方)签订《甲小区认购书》。6月28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认购书中的内容进行了确认。

    《合同》第5条约定:商品房总价款260万元,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5%(39万元)给甲方;于2018年7月18日前再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5%(39万元),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于2018年9月18日前,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70%(182万元)(银行按揭款项)给甲方。

    第6条约定:乙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商品房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倪某在合同上签名后,当日即支付首期房款39万元;A公司未当场盖章,事后也未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倪某。

    后因A公司一直未交付合同文本,倪某遂拒绝支付到期的购房款。

    2018年12月12日,A公司多次催交购房款未果,遂起诉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倪某支付购房款15%的违约金。

     

    法院裁判: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倪某认为:其支付首期房款39万元是基于对《甲小区认购书》的认可而不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A公司既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交付合同文本,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也未生效。

    A公司认为:合同已于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需要按公司规定履行一定流程,其已于2018年7月5日对四份合同加盖了公章,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才没有将合同交付被告。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A公司与倪某在《甲小区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信息、付款方式、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倪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支付了首期房款,A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故双方已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了合意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已生效。

    A公司虽未将合同文本交付二被告,具有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影响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即使倪某是基于认可认购书效力才支付了首期房款,也不影响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2.倪某据此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倪某认为:交付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义务,A公司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导致其不能确认合同内容有无固定,所以其没有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

    A公司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交给被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已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总以各种事由推脱,被告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A公司未将合同文本交付被告虽有过错,但A公司交付合同文本与被告支付房款尚不构成对待给付,被告据此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应属违约。

    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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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其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签字或者盖章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双方就标的(商品房)、数量、价款、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A公司也按约定进行了盖章,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至迟也是自A公司盖章时即成立并生效。

    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商品房)及价款,倪某、王某拒绝支付到期购房款导致A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构成违约。

    但是交付合同文本应属于A公司应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酌交易习惯,合同双方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其具有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当事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功能。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承担其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但附随义务无法与主给付义务形成对待给付,故对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倪某、王某给付购房款的主给付义务无法与A公司交付合同文本的附随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倪某、王某构成根本违约,但A公司也具有过错,故在违约金部分,倪某、王某可主张减少相应数额。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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