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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股权律师】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完成哪些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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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16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09日22:50: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完成哪些前置程序?


    案情概览

    甲公司于2009年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A、B、C、D四家公司,分别认缴出资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2018年8月8日,股东A公司向甲公司邮寄查询文件的《通知函》,并对邮寄过程进行了公证。《通知函》载明:甲公司:鉴于贵公司经多次催告,拒绝向我公司披露财务资料及董事会记录等材料,我公司作为贵公司的股东,现要求贵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前置备的以下资料和文件,供我公司委派的代表到贵公司办公场所或贵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阅......我公司查阅贵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目的如下......

    EMS邮单回执显示,邮件号码20180XXXX的邮件于2018年8月15日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签收。

    至同年9月9日,甲公司未置可否,A公司遂起诉要求查阅《通知函》中的内容。

    甄某辩称:其并未打开过A公司邮寄的邮件,并且将原邮件直接贴邮单邮寄回去了,因此对申请内容不知情,A公司未完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另查明:截至开庭之日,甲公司仍未能向A公司提供上述文件,甲公司亦未对A公司的查询申请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院裁判

    A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其理应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且A公司已完成了其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甲公司提交查阅申请,因此对于A公司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请求本院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辩称其并未打开过A公司邮寄的邮件,并且将原邮件直接贴邮单邮寄回去了,本院认为,根据EMS签收单显示,邮件已经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本人签收,故甲公司该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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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甲公司先是多次拒绝提供资料给A公司,后又在签收A公司邮寄的查询申请后未置可否,且时间超过15日,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提供查询。

    甲公司辩称未打开A公司邮寄的查询申请,应视为A公司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主张不成立,股东邮寄查询申请的,公司签收即视为知悉申请内容、股东完成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与实际查看与否无关。

         

    法律规定

    《公司法》

    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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