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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收购股东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案情概览
甲公司于2010年登记设立,王某是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公司可以收购股东的股份,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内容。
2017年9月9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部分股权的议案》,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2017年9月29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载明:2017年9月9日甲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以每股5元的价格回购王某的股权,以减少注册资本。王某出售的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公司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付清......
因甲公司逾期未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王某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8年5月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所欠全部股权回购款时止。
甲公司辩称:(1)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是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与股东王某恶意串通形成的溢价回购部份股权、损害第三方权利的合同,应属无效。(2)公司目前有高达600万元以上的外债,支持股权回购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对该协议效力的认定,主要应从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两方面进行审查。
一、《股权回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首先,甲公司此次的股权收购是由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其次,甲公司与王某均在《股权回购协议》上别签字、盖章,且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具有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因此,案涉《股东会决议》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其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二、关于《股权回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问题。
首先,《公司法》虽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但并不禁止股东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142条即规定了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和程序。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股权回购协议》均证实甲公司回购股权的原因系减少注册资本,且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属于《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故《股权回购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未违反甲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次,甲公司辩称系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才与王某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如果认定该协议有效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因此,王某在其股份未转让或者注销之前,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
再次,《股权回购协议》的生效与股权回购的生效并不相同。股权回购协议生效后,尚需当事人的履行股份注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在未进行上述行为时,同样不产生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效力。
综上,甲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之规定,股份公司收购公司股权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有效。
在实质要件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程序要件方面:
1.因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收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案中,甲公司与王某的《股权回购协议》合法有效,但因未履行完毕法定程序导致股权回购未生效,王某可以依照合法有效的回购协议诉请甲公司履行。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5条第2款: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