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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能否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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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19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2日13:32: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能否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情概览

    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陈某实缴70万元,顾某实缴30万元。

    20187月A公司向陈某转款70万元;20148月,A公司向陈某转款100万均有XX银行电子回单为证。

    10月,原股东陈某死亡根据其公证遗嘱,其70%股份由妻王陈某1各继承35%。

    11月,王某、陈某1将其股份转让给江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对此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将上述股东变更进行了工商登记。

    顾某主张A公司2018年7月和8月支付给陈某的款项中70万元属于原出资款,且江某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抽逃出资情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江某A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裁判

    首先,王某陈某1继承了相应的股权,后又将所持A公司股权转让给江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故在陈某已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不存在江某还需向A公司补缴注册出资的情形。

    其次,江某是否已按约向陈某、陈某1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并不属于本案调处的范围。顾某江某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然其仅提供了20187月8月A公司向陈某转款的银行电子回单,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由江某收取,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解除股东资格应经过公司催缴及作出股东会决议的过程,现顾某直接要求解除江某A公司股东资格亦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顾某主张解除江某A公司的股东资格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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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股东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

    其二,公司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其三,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本案中,顾某虽认为江某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但解除股东资格须经股东会进行决议,并且公司还应履行催告程序。顾某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解除江某的股东资格,其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要求江某返还出资。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1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条第1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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