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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律师】召集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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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96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23日15:21: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召集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一定无效吗?

     

    案情简介:

    被告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1217日,原告于某及王某为该公司股东,各持有该公司50%股份,注册时王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日原告得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于2013416日作出了《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该决议及修正案内容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高某、修改相关的公司章程。随后被告变更了工商登记。现原告不认可上述伪造签名的决议及修正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因此原告于201477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确认被告20134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无效,并请求被告向工商机关撤销法定代表人、章程变更登记,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章程均恢复为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被告于2013416日作出了《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该决议内容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公司章程,该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该决议未被撤销,当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本案中,原告作为持有被告50%股权的股东对股东会的召开不知情,此为召集程序违法;原告并未参加上述股东会,决议及修正案上的签字均系伪造,且原告不认可上述决议及修正案,也就是说,股东会决议并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此为表决方式违法。该股东会决议虽有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当然无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自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未经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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