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电力公司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发生火灾用户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30日23时15分,原告王某经营的超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67平方米。经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起火原因能排除人为纵火、雷击和自燃,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35876.66元。原告赔偿邻居房屋损失8000元。2003年,被告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曾对王某居住地的用户统一进行低网改造,并要求每户交150元低改费。当时片区电工收了王某150元低改费,低网改造后该片区大部分住户均由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安装了漏电保护器,但居住在高桥闸上的王某、刘某、闵某三住户却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为此三住户曾找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层山营业所多次反映此事,一直未予解决。原告为了修缮房屋,花费时间4个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能排除人为纵火、雷击和自燃,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而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常见原因很多,主要包括:线路短路、接触不良、线路超负荷、线路漏电、电火花和电弧、电缆起火等。当安装有漏电保护器时,漏电不会产生火灾,因为当发生漏电时漏电保护器会及时切断电源输出,防止此类火灾的发生。由于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列出电器线路故障的具体原因,故而不能排除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的可能,当电器线路漏电时,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否,直接关系到火灾的发生与否。
原告王某的火灾损失认定: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确认为:135876.66元。2、邻居房屋损毁损失是客观事实,原告已经支付邻居8000元。故原告赔偿邻居损失确认为:8000元(按王某实际已支付的金额计算)。3、营业损失即误工费。原告自房屋损毁到房屋重建重新营业的4个月期间,确实存在营业损失,参照工资标准计算,为26158元(39237元/年÷12月/年×4月×2人),原告诉请的24141元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无充足证据证实,不予认可。
根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第6条第6款: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截面不应小于6平方毫米,进户后应加装控制刀闸、熔丝和漏电保护器。进户线必须与通信线、广播线分开进户。进户线穿墙时应装硬质绝缘管,并在户外做滴水弯。原告系被告的电能用户,被告应该依约为原告按装好漏电保护器。被告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在为原告进行低改时没有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构成了对原告的违约,使得原告的超市因电路起火,故对本次火灾负有一定责任。原告对自己家的室内线路疏于维护和管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也对本次火灾负有一定责任。原、被告在此次火灾中各负50%的责任,即被告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84008.83元(168017.66×5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84008.8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观点:
《合同法》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电保护器安装与否与本案火灾的发生有无关系。当电器线路漏电时,漏电保护器是否安装直接关系到火灾的发生。由于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列出电器线路故障的具体原因,故而不能排除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的可能。第二,王某的火灾损失如何认定。王某的火灾损失的计算应在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按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确认。第三、被告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在事故中的担责比例是多少。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作为供电人,在为原告王某进行低改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构成了对原告的违约,并使得原告的超市因电路起火,造成了王某的经济损失,故对本次火灾负有一定责任。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某电力配网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