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
案情概览
2019年年初,JX公司与RY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JX公司依据RY公司的指示,购买规定设备。购买完成后,JX公司再将设备出租给RY公司使用,RY公司未按期交付租金的,J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3个月后,RY公司因经营不善,周转困难,拖欠JX公司租金2个月未支付,于是JX公司向法院起诉RY公司,要求RY公司给付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出租人JX公司与承租人RY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合同法》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可知JX公司依据RY公司的指示向出卖人AF公司购买相关设备,在JX公司、RY公司与AF公司之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体现了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因而可以认定JX公司与RY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依法有效,RY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按时给付租金的,应当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不同在于,体现了对出租人物权的保护,即出租人在依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物品,之后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将租赁物收回。
本案中,JX公司、RY公司与AF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构造,因而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因而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租金的,出租人JX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