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律师】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孙某某与SW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协议,约定与2019年年初,SW公司向孙某某结清货款。2019年年初,孙某某按照约定要求SW公司支付货款时,SW公司无力清偿,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书,约定2019年6月,SW公司向孙某某清偿货款及利息。
到期后,SW公司仍未支付货款。孙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调解书。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SW公司早在2018年年底便未经清算注销,目前该笔货款无人继受。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曹某某等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告SW公司股东未经清算便注销公司,并且隐瞒公司已经被注销的事实,与原告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在赵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时发现SW公司已经被注销,执行不能。SW公司股东曹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本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庭发现被告SW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恶意逃债的行为。基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的原则,由执行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基于实体法作出认定,直接适用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由存在过错的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