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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职工因患病无法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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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86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3日01:27: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职工因患病无法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魏某某系SW公司的餐厅职工,2017年年底其被检查出患有食管癌,经过一年多的病休、治疗后,魏某某的身体仍无法胜任原工作。于是2019年年初SW公司主动通知魏某某,以魏某某医疗期已满,经治疗仍无法胜任原工作为由,与魏某某解除合同。魏某某认为SW公司此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提起仲裁,要求SW公司就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向其支付法定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魏某某的请求。SW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SW公司是否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是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魏某某患有食管癌,经治疗仍无法胜任原工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SW公司在得知魏某某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原工作后,未为其安排其他岗位工作便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在经济赔偿金的计算上,被告人魏某某于2005年入职SA公司,社保由SA公司缴纳,直到2010年SA公司并入SW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的社保继续由SW公司缴纳,并未中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因而在计算经济赔偿金年限时,应当从2005年开始计算,以14年为基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屏幕快照 2019-11-13 上午1.34.36.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用人单位需对其提供一定的医疗期,若在医疗期过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需为其提供其他工作岗位,若劳动者仍无法胜任调整后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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