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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以消费者不得从企业外第三人处购买购物卡为由,主张该代金券无效的,该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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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75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3日11:05: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企业以消费者不得从企业外第三人处购买购物卡为由,主张该代金券无效的,能否成立?


    案情概览

    20194月,孟某某从案外人胡某某处购买了多张某企业发行的消费购物卡,并向其支付了相应的金额。随后,孟某某在持该代金券在该企业进行时被告知,由于孟某某未直接从该企业购买购物卡而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不符合该企业对外销售购物卡的管理规定,导致该购物卡未经企业开通确认因而无法使用。

    孟某某认为,自己为购买该购物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应当享受相应的服务。该企业以孟某某未直接与其订立合同为不予开通购物卡的行为于法无据。

    企业则认为,企业规定消费者不得从从企业外第三人处购买购物卡,孟某某与该企业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而对于该购物卡的有效性不不予确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企业规定,消费者不得从该企业外第三人处购买购物卡的,消费者从第三人购物卡的,能否享受相应的服务。

    本案中被告企业对购物卡发行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消费者不得从该企业以外的第三人购买购物卡。但是上述规定该企业并未向消费者公布,也未在出售的购物卡标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存在过错。消费者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晓该企业的上述规定,孟某某在购买时为善意,基于对该购物卡及其记载内容的合理信赖而支付合理对价,其持有该购物卡的应当享受该企业提供的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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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消费者购买购物卡的行为,实质上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成的类似买卖合同的合同关系。

    即购卡人与企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购卡人通过向企业支付相应的金额购买单用卡,以获取该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提供的对应的商品或服务。

    本案中,该企业仅自内部管理规定中注明消费者不得从企业外的第三人处购买购物卡,对于消费者非该企业购买的购物卡,该企业对购物卡的有效性不予认可。该项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在购物卡予以记载,并向消费者释明。本案中被告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消费者说明上述事项的,消费者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晓该规定,其在善意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该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兑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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