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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向债权人公告的,债权人可否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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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86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5日23:33: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向债权人公告的,债权人可否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概览

    HK公司成立于2019年年初,主要从事商品进出口贸易。20193月,其向GA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GA公司完成交货义务后HK公司迟迟未能付款。G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HK公司,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GA公司的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发现,HK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GA公司发现,HK公司在20195月曾进行减资,但是并未公告债权人。GA公司以HK公司以减资为名实际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申请追加HK公司股东陈某某、吴某某和魏某某未被执行人,对未清偿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HK公司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三名股东认为,根据HK公司于GA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协议,HK公司应在20199月向GA公司支付货款,HK公司进行减资程序时,公司经营良好,对GA公司的负债未到期,并未出现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仅在减资对外公告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对HK公司欠付GA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HK公司于20195月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下进行减资,此时HK公司对GA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HK公司并未发生无力清偿货款的情形,因此此时该公司在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减资的,不属于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情形,不适用公司人格否定。但是HK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减资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减资行为无效,股东陈某某三人应将获得的公司财产退还,HK公司在其股东退还财产后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对GA公司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

     

    屏幕快照 2020-01-05 下午11.34.43.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这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但是为了避免减资给债权人可能造成的经营风险,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而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并不一定能够认定公司股东具有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故意。本案中,HK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公司经营状态良好,其对GA公司的债务尚未确定,因而此时HK公司进行减少的,不能认定其具有逃债的恶意,因而不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理论。但是其违反减资程序的应当认定减资无效,股东需要将减少的资本返还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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