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律师】
企业改制时,受让方通过竞拍购得企业并变更企业性质的,其交易竞价属于企业的产权对价还是股权对价
案情概览
2014年,某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举行对外竞拍。钟某某以60万元的竞价收入该企业,并依法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将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钟某某。
2019年底,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委员会发现,该企业在完成性质变更后,钟某某将对公司的出资从验资账户转移至公司另一账户。债权人认为钟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钟某某辩称,自己在购买企业时已经支付了竞价,已经取得了公司产权。在变更登记时设立验资账户并进行实际出资的,只是为符合形式上的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实质上并无缴付出资的义务。并且自己所支付的竞价数额等同于企业注册资金。因此在完成验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将验资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公司另一账户下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钟某某在支付企业竞价后是否还负有向企业出资的义务。
首先,由于涉案企业变更登记前属于非营利法人,并非股权的概念。因而钟某某以60万元竞价购得企业产权时,产权并不等于股权。上述60万元及包括涉案企业动车与不动产的价格,也包括企业的实有资金,但是不能当然的将其作为注册资本,认为钟某某在支付竞价时已经完成支付注册资本的义务。
同时,由于企业改制前的注册资金与改制后的注册资本间关系并无明确规范依据予以规定,法院参照国企改制的文件认为,注册资金、实有资金与注册资本分属不同的概念,对于非营利法人的企业,并无注册资本的概念,因而在变更企业性质时,应当以企业的实有资金为依据重新确定并缴付注册资金,不能天然的将注册资金等同于注册资本。
本案中,钟某某所支付的企业竞价为受让企业产权的对价而非股权的对价。企业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后,应当依据公司的实有资金情况重新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予以缴纳。钟某某先前所支付的企业竞价在超出公司整体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折抵部分出资。因此,法院认为,钟某某在支付企业竞价后仍负有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其将验资账户中的金额转移至公司名下另一账户的行为并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账户资金仍处于公司的控制下,因此法院判决钟某某向一人公司返回对应的出资额。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无股权概念而仅有产权概念。而产权所包括的内容不仅仅有包括公司实有资金,还包括动车不动产等资产。因而被告人钟某某支付竞价购得企业产权,并不当然等同于公司出资。在变更企业性质时,应当重新确认的企业注册资本并依法缴纳后,才能使得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