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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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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6177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30日21:26: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应如何承担

     

    案情概览

           赵某某与何某某系好友,20193月,赵某某从何某某处承包某公司大楼的外墙粉刷任务,并雇佣刘某1、刘某2等人进行粉刷,与其约定按月支付报酬。

           20194月,刘某1在粉刷外墙时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受伤严重。入院治疗后无力承担高额的医药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与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刘某1在粉刷外墙时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

    根据现有证据,何某某为承建公司大楼的施工方,其将公司大楼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赵某某,再由赵某某找人实际进行施工的,由于刘某1等人系直接从赵某某处接受任务安排,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刘某1等人并未与何某某建立劳务关系,而是与赵某某建立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1在粉刷外墙过程中,因绳索松动而从高处坠落摔伤的,赵某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风险防控与义务与能力。正是由于其在提供劳务活动时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由接受劳务者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者刘某1在施工中未合理审慎义务的,具有一定过错,应当相应责任。 

     

     

    屏幕快照 2020-01-30 下午9.34.48.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刘某1遭受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上,首先应确定刘某1与赵某某、何某某的关系。由于刘某1系直接听从赵某某的安排进行施工,并且从其处领取劳动报酬的,可知刘某1与赵某某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再依据侵权责任法中个人劳务导致提供劳务者自己受伤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判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间的过错大小。结合实际情况,提供劳务者往往面临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不足等问题,同时劳务活动施工吸现场也往往面临的安全隐患多发、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问题。可就导致提供劳务者需要在个人劳务活动中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承担必要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利益的衡平。

    因此,在个人劳务活动中导致接受劳务者自己受伤的,一般由提供劳务者承担主要责任,接收劳务者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后,可以认为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因提供劳务致害任与自身受害

    个人之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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