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股东间未作出明确增资意思表示的,增资不成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452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30日21:36: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股东间未作出明确增资意思表示的,增资不成立 

      案情概览

    2018年,周某某、吴某某和魏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OY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周某某、吴某某和魏某某的三人的股权比例分别为6:3:12019年周某某等三人分别向公司转账,其中,周某某与吴某某转账凭证写明的钱款用途为借款,魏某某的转账凭证上写明钱款用途为投资

    关于转账性质的界定,魏某某和周某某认为,三人转账比例与实际出资的比例一致,应当认定为三人向公司的增资;吴某某则认为三人并未形成增资决议,周某某作为大股东,其与自己向公司的转账凭证上写明该钱款性质属于借款的,应当将三人的转账认定为对公司的借款。

    在三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魏某某向法院请求,要求公司返还对其增资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吴某某和魏某某三名股东是否达成对公司的增资协议,三人向公司的转账是否应认定为增资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公司增资属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属于要式行为,需要占绝大多数股权的股东通过,而履行这一股东表决权的前提在于形成一定的合意基础与股东会决议,而本案中各股东间就增资扩股并未形成书面合意,也未存在股东会决议;大股东魏某某虽然做出过认为向公司的转账属于增资的意思,但是并未将其对公司的转账款列入资本公积金,而是存入其他账户,无法认定魏某某对转账款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无法形成有效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增资行为因欠缺合意基础而不成立。吴某某对公司的转账并非属于借款,在缺乏合法原因下做出的财产处分,应作为公司不当得利予以退还。

     

    屏幕快照 2020-01-30 下午9.42.21.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决议需要经过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资本多数决。而达成多数决的前提是各方股东对公司是否增资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讨论是否同意向公司增资的基础。本案中,吴某某明确主张向公司的转账为借款,周某某作为大股东,其意思表示不明,无法认定三名股东就增资问题形成明确的意思,因而增资行为因欠缺法律要件而被不成立。对于不成立的增资行为,魏某某向公司的出资属于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处分财产,导致一方受损,公司受益的,有权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企业法律顾问网内页设计图原图_meitu_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