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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退股协议中约定有不得起诉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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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0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02日21:43: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退股协议中约定有不得起诉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案情概览

    陈某某于20177月与YW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陈某某向该公司投资,持有该公司16%的股权。201910月,陈某某与YW公司商量退股,经结算,YW公司应支付陈某某500万元。双方在退股合同中约定,自协议签订其1个月内,YW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其持有的16%股权对价500万元,陈某某不得起诉YW公司,若YW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陈某某股权价值的,可以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债务,价格以市场价计算。

    双方签订退股协议后,YW公司迟迟未履行退股义务,陈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YW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与YW公司达成退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某某在如实履行投资义务后,其在办理退股时,YW公司应退还其全部股权对应价值。因此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关于本案中双方在退股协议上约定陈某某不得起诉YW公司的条款严重违反诉讼法规定,侵害公司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屏幕快照 2020-02-02 下午9.45.29.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关于不得起诉条款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诉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的时,诉权属于公法性权利,是国家依法赋予当事人依法请求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不属于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处分的范畴。当事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是不得处分基本权利。同时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正是诉权的延伸,是在保障公民享有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起诉请求、诉讼类型进行处分。

    因此,民事或商事合同中,当事人达成的排除诉权条款的,侵害基本权利,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应属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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