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预约合同中写明约定内容作为本约合同内容,在签订本约合同后,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ZW房地产销售公司在对外销售房屋的过程中大量印制了广告手册等宣传材料,在该广告手册上显示楼盘内部配置硬件等内容。
赵某某在阅读该宣传手册后,与ZW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的宣传资料中记载的楼盘硬件设施情况作为买卖合同内容。3日后,赵某某与ZW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重新对房屋结构作出约定,相关配套设施以实际交付为准。
交房后,赵某某发现楼盘硬件设施并无宣传资料中内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ZW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有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与ZW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定协议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订立本约合同。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约合同内容被本约合同所吸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本约合同调整,预约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诉请确认预约合同效力的无意义,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因此本约合同订立后,预约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实现,预约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间即不具有可供裁判的争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预定协议后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预约合同目的实现。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定协议中约定将宣传资料记载情况作为买卖合同内容,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经就房屋结构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作出新约定,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