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工作场所与住所重的,在办公时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9年胡某某入职FH公司,被派遣到JN小区的一名保安。同时,其也在该小区租房,是该小区的住户。
2019年8月中旬,胡某某正常轮休时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其前往JN小区管委会开会。上午九点左右,胡某某进入管委会所在大楼后不慎摔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胡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做出工伤确认。FH公司不服,认为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FN公司仍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胡某某前往JN小区管委会开会途中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几种情况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其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首要因素。工作时间即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自己加班或单位临时安排工作的时间。工作地点也不仅仅局限于办公室,而包括了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虽然在休假、单位通知其开会的地点也与其住所重合,但其是因工作原因前往管委会大楼。其受伤地点位于管委会大楼门厅,属于办公地点的合理延伸,是胡某某为开会而必须经过的地点。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可知,被告人胡某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是为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在工伤认定中,最重要的考虑内部是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本案中,第一,劳动者胡某某是为完成单位通知的工作而参会的,属于工作原因。第二,胡某某当时虽然处于休假状态,但是单位临时安排其参会的,此段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三,胡某某在管委会门厅摔倒的,受伤地点属于前往会议室必须经过的地点,属于办公地点的合理延伸。
因此,被告人胡某某的受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