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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网络消费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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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2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1日23:18: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网络消费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地点?

    案情概览

            20197月,陈某某通过某网站预定了国外的一间酒店。之后由于行程有变,陈某某无法按时入住,遂在网上申请取消预定。但被客服告知无法取消,若取消需要收取全额房款作为罚金。

    陈某某认为酒店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该网站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在网站的用户注册协议中已经明确,若发生争议,一律由A区法院管辖。陈某某向B区法院起诉的,该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虽然网站提供用户注册协议,以证明双方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属于限制、排查当事人权利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尽管网站已经对该条款作加租处理,但是结合网络注册的消费习惯,未能证明网站已经对用户就注册协议中存在管辖协议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尽到提示义务,因此该协议管辖条对消费者不产生拘束力。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本案中陈某某诉请网站还款,但是该请求并非是支付合同对价而是要求网站履行合同内容,而是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因此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该网站注册地作为履行地,所在该网站注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屏幕快照 2020-02-11 下午11.20.06.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首先,在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出于便利自己解决纠纷的目的,往往会在用户注册协议中设定协议管辖条款,而消费者在注册时往往不会对用户协议仔细查看,即使发现不合理之处后,也出于使用该服务的目的予以妥协,这就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用户协议中对协议管辖内容加醋,但是未向消费者说明该约定的后果的,仍属于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属于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其次,在确定管辖地点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根据双方争议标的的不同,履行地点不同。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对服务合同应如何履行,服务合同的争议标的并不是给付金钱,而是提供相关服务。原告陈某某要求网站退款属于服务合同的履行内容,因此本案中的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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