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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发生拖欠工程款后,施工方可否主张利息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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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08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1日23:35: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发生拖欠工程款后,施工方可否主张利息的支付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经过招投标,QD公司与LY公司签订某实验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LY公将其工程承包其QD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1周内LY公司向QD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9年QD公司如期将承建工程交付LY公司进行验收,LY公司验收合格后,未在约定时间向QD公司支付工程款。2019年10月,QD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LY公司依法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以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LY公司是否应就欠付的工程款支付利息。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此可知,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产生并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法律依法保障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其目的在与填补守约方资金被占有而产生的损失,维护当事人间的公平关系。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支付,但是发生违约行为后,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施工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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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欠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大小,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予以填补。在特殊情况下,还可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本案中,LY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人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欠付的工程款,还包括欠款期间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LY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包括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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