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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建工程未竣工,承包人是否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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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76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1日23:39: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承建工程未竣工,承包人是否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款?


    案情概览

           FM公司与TY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TY公司将其办公厂房承包给FM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要求达成一致协议后,FM公司进场施工,TY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进展以及验收情况,向FM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9年7月,涉案工程主体完工,随后因特殊原因,TY公司向FM公司通知,告知其不再组织施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M公司向TY公司提出,其还欠付一笔建设工程款未支付,TY公司则认定,该工程未竣工,双方已经解除合同,自己不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可知,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周支付建设工程款: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债权;

    第二,承包人依据合同适当履行的义务,经验收合格;

    第三,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此,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不以竣工为条件,未竣工但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就已经完成建造的部分的,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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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价款的支付上,根据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工程款的支付形式有以下四种,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付款以及工程尾款。由此可知,建设工程款是随着工程的施工进度而不断发生的,若严格以竣工验收完毕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则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也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因此基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的角度考虑,对于工程整体未竣工的,承包人可以就已经施工完毕的部分,在验收合格后,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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