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对股东身份真实性进行核查?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98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5日22:43: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对股东身份真实性进行核查?

      案情概览

    XD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初成立,共有三名股东,分别为陈某1、陈某和赵某某。其中,陈某1与陈某2系姐弟关系,陈某1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96月,陈某2向法院起诉,称自公司成立以来,每次召开股东会陈某1和赵某某均未通知其参加,也不曾向其告知公司的经营情况。直到195月才向陈某2进行过一次分红,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XD公司向其提供财务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告等材料供其查阅。

    XD公司辩称,陈某2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章程上也没有该名股东的签字,因此陈某2不是本公司股东,不享有知情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2是否为XD公司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陈某2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应当对其符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某提供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录以及公司章程,以证明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基于上述证据可证明陈某某为XD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XD公司辩称陈某未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XD公司亦未就陈某2未出资提供相应证据,且即便陈某2未实际出资的,出资瑕疵与股东资格的认定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股权具有出资瑕疵等情形的,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陈某2XD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对于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规定,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其未向XD公司说明的,不符合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程序,依法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20-02-15 下午10.50.46.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延伸,在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当由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当事人提供股东资格证明,主要为工商登记名册或公司记载的股东名册。在对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仅对上述材料的进行形式审查。而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对股东资格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进行实体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企业法律顾问网内页设计图原图_meitu_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