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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承租房屋因遇强降雪而倒塌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可否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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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45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8日22:50: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承租房屋因遇强降雪而倒塌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可否免除赔偿责任?


    案情概览

            LF公司与Y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LF公司承租YA公司房屋,用以作为存放生产设备的库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当地突降大雪,LF公司承租房屋倒塌,将其中存放的设备压坏。事后,LF公司多次向YA公司主张要求赔偿因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YA公司则认为,房屋倒塌系因连日突降暴雪,而非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倒塌系由于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对LF公司的损失免于赔偿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倒塌的原因是否为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职权向气象部门、相关建筑设计单位调查取证,证实涉案房屋在设计建造时存在多处不规范之处,房屋倒塌当日的降雪量不足以使得符合设计、建造规范的房屋倒塌。本案中房屋系由YA公司自己设计建造、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因此房屋倒塌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而系设计、建造的不合理的人为原因。对于LF公司因房屋倒塌所造成的设备、经营损失,YA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同时LF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审查房屋建造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相关建造、产权证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屏幕快照 2020-02-18 下午10.53.05.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强降雪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一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依据当前的气象观测水平,对于天气状况是可以预测的,本案中气象部门也提前发布的强降雪天气预警,因此本案中的强降雪天气从预见程度上,不属于不可抗力。

    而在能否避免和克服的问题上,根据气象部门以及房屋建造部门出具的材料,可证实当日的降雪量并不足以使得符合设计、建造规范的房屋倒塌,故房屋倒塌在当日强降雪天气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是由于设计、建造不规范而导致的倒塌事故,因此法院判定房屋建造单位Y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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