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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职工饮酒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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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4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23:10: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职工饮酒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972日凌晨,陈某某驾驶重新牵引车在省道超速行驶,行驶至某路口时不慎与行人孟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孟某某当场死亡。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交警支队做出的检验报告中检出,发生事故当晚,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

    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的近亲属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由于孟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

    孟某某的近亲属对该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醉酒是否一律构成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醉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醉酒而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两法在规定醉酒是否阻却工伤认定是不同的。而根据立法法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出现冲突时,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因此,本案中应当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即若职工醉酒与工伤具有因果关系时,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孟某某死亡的结果源于陈某某的超速驾驶行为,与其饮酒无关。孟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屏幕快照 2020-02-19 下午11.11.40.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阻却事由上规定有差别。从文义解释上看,《工伤保险条例》中直接规定有职工有醉酒情形的,则不被认定为工伤;而《社会保险法》则规定的更为细致,只有职工醉酒与工伤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不被认定为工伤。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冲突时,根据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作为上位法优先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同时从保护劳动者与工伤认定的关系上,工伤认定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强化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责任。职工在下班后饮酒是属于个人行为选择的范畴,在没有影响到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干涉。特别是职工饮酒后并未因醉酒而发生工伤损害,而是因他人过错导致劳动者受伤的,醉酒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关,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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