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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以其与债务人间互负债务可相互抵销,能否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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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46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23:1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以其与债务人间互负债务可相互抵销,能否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案情概览

             2018年,ZJ公司与ZY公司达成借款协议,约定ZJ公司向ZY公司出具借款400万元用于ZY公司恢复生产。经过一年的经验,2019ZY公司的经验情况并未好转,借款到期后无力向ZJ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ZJ公司发现在2018年年底,ZY公司曾向其股东胡某某出具一笔借款,该笔借款现在已经到期,但胡某某一直未归还。

    ZJ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要求胡某某归还借款。

    在诉讼中,胡某某提出,起诉后,ZY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何某某表示,将其对ZY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胡某某。因此,胡某某与ZY公司互负债权债务的,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其对ZY公司债务消灭,ZJ公司无权对其行使代位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ZJ公司起诉后,胡某某能否凭借其与ZY公司互负债权债务而行使抵销权,并以此对抗ZJ公司的代位权。 

    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虽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这里的抗辩是否包括法定抵销权,但是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次债务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后债权债务即发生抵销的效果。而此时债权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先于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若此时支持法定抵销生效的,则会导致代位权目的落空,对已经付出诉讼成本的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并且本案中,在债权人已经起诉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继受他人转让的债权以主张抵销的,具有逃避债务的清偿的恶意。因此,在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次债务人不得再行使法定抵销权,消灭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而应当在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成立时,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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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是《合同法解释一》规定的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抗辩的提出,在于赋予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使得案件的得到公正的处理。虽然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次债务人具体可否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但是从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上,次债务人与债务人间符合法定抵销权行使条件,但次债务人一致未履行,直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才主张,相比起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次债务人和债务人间怠于履行的权利的态度并不值得保护,更多的具有逃避债务的可能。而且本案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非是自然形成,而是在债权人起诉后,继受案外人的权利,更加重了次债务人不当逃避债务履行的嫌疑。

    因此,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继受他人转让的债权而主张抵销的,会使得代位权制度目的落空,给予次债务人以逃避债务的空子。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胡某某在ZJ公司起诉后,不得以继受的权利主张行使法定抵销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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