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疫情期间,劳动者违反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被拘留,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概览
2020年年初因全国各地爆发肺炎疫情,A市政府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各社区落实好外地返回人员管控措施。陈某某系家住HY小区业主。2月18日其从外地返回住所,在被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居家隔离两周并每日早晚报告体温。陈某某认为社区无权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拒绝执行隔离措施并在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下拒绝报告体温,同时在家中举办小型家庭聚会。在被街道和警方多次劝阻后仍不改正,并且与前来调解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处以行政拘留。
陈某某就职的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通知陈某某与其解除合同。陈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仲裁庭支持公司决议,陈某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二是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公司的;三是经济型裁员的。而在第一种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主动与其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中,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主动与其解除合同。而本案中陈某某仅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的,不构成刑事违法,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法院依法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期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本案中社区工作人员有权按照A市政府的要求,对相关人员采取管控措施。而陈某某拒不配合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于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其性质不同于刑事拘留,仅因陈某某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