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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因疫情蔓延而被隔离,随后被确诊为患者,隔离期间能否应计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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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6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4日22:30: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因疫情蔓延而被隔离,随后被确诊为患者,隔离期间能否应计入医疗期?


    案情概览

         20021月上旬,胡某某前往外地出差。1月底因疫情爆发,胡某某无法及时返回家中滞留外地。2月初,胡某某出现轻微发热症状,经当地发热门诊诊断为普通感冒,建议其居家隔离观察。胡某某在酒店隔离一周后发现身体状况仍未好转,其再次前往医院问诊,被确诊为肺炎患者。

    胡某某被确诊患病后立即与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单位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向单位请求支付相关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公司知晓上述情况后,向胡某某表示,从胡某某被确诊为肺炎患者之日起开始起算医疗期,之前胡某某在酒店隔离的时段不算医疗期,属于正常出勤。

    胡某某对公司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法院裁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最新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明确因被隔离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医疗期规定支付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意见,本次肺炎疫情期间,隔离期不属于医疗期,劳动者在被正式确诊为肺炎患者进行治疗的期间,属于医疗期。因此,仲裁院裁决对胡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应当从正式确诊为肺炎患者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被确诊前因疑似患病或因政策管控而进行隔离的,隔离期不属于医疗期。对于隔离期应对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即企业应对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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