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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累计计算违约金的,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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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5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8日20:39: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累计计算违约金,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案情概览

        2014年原某某与G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合同约定原某某购买GX公司开发的SY小区的一套商品房。GX公司在完成SY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后一个月内即20151月底之前向原某某交付房屋,原某某在GX公司交房、验收合格后向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同时,GX公司应当在原某某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后的1个月内,为原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未能办理的,逾期3个月,按照原某某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超过3个月的,按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

    2015GX公司按期交房后,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198月,原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GX公司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庭审中,被告GX房地产公司提出原某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的抗辩,GX房地产公司可不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原某某起诉要求GX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GX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某某支付房款后1个月内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未能办理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GX公司向原某某交付房屋,原某某支付全部房款。此后,GX公司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存在违约行为。从2015年至今GX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了4年之久,而原某某作为权利人,从违约事由发生之日起超过3年未起诉要求G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其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GX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本案中原某某还诉请GX公司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原某某诉求要求GX公司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GX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原某某对此明知,但其一直未向GX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时隔4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此时法院认为由于原某某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致使其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相对人依法获得时效抗辩,可不予支付违约金。但是值得讨论的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违约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逾期3个月和逾期超过3个月两种,此时原某某可否主张,由于其违约金请求权属于继续性债权,每月违约金持续累计发生,因而未超过诉讼时效呢?

    此时涉及关于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继续性债权是指债权内容和范围随着时间变化而不断发生的债权,而本案中原某某受侵害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其基于物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以及合同约定而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因此违约金系保护权益、填补损失的救济方式,但其超过3年未主张违约金、怠于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合同相对人获得时效抗辩,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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