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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员工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宿舍休息,后在宿舍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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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48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8日21:46: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员工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宿舍休息,后在宿舍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8年3月,顾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一职。2019年4月,其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遂向部门经理请假回宿舍休息。下班后,同住员工发现顾某某在宿舍中死亡。

    顾某某的近亲属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顾某某构成工伤。科技公司不服,认为顾某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顾某某在工作时间请假回宿舍休息,后在宿舍内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死亡职工顾某某在上班时间曾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部门经理申请回宿舍休息。而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因此,职工顾某某在宿舍休息的,宿舍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据此,法院判决,顾某某因身体不适,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宿舍休息,其后在48小时内被发现死亡的,应当认定顾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系在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恢复健康的权利。因此,在工伤认定中,需要证明职工的受伤、死亡均与工作存在一定关系。特别是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对于无法证明职工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但因职工遭受伤害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由此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死亡时间,成为判定职工死亡与工作是否密切相关、是否视同工伤的必备条件。

    而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则在于职工在宿舍内死亡,宿舍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职工宿舍系单位为保证职工休息向其提供的福利待遇,本案中顾某某在工作时间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的,该员工宿舍应对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系与开展工作相关的必要区域。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顾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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