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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中加盖印章与备案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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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5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23:47: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中加盖印章与备案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HD公司因经营需要,向HT公司、QH公司分别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24%。为担保HD公司按期偿还借款,XH公司出具连带保证承诺书,承诺为HD公司向HT公司和QH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借款到期后,HD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还款。HT公司与QH公司分别向HD公司邮寄催收函,并通知XH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通知发出后,因迟迟未收到HD公司和XH公司的还款,HT公司与QH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HD公司承担清偿债务责任,XH公司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一、本案中关于HT公司、QH公司主张HD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为HT公司、QH公司与HT公司。虽然QH公司将公司印章盖在保证人处,但是QH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出借人处签字,其行为视为QH公司行为,因此应当认定借款合同记载了HT公司、QH公司与HD公司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同时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HT公司、QH公司履行向HD公司借款的约定。一审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HD公司应当承担向HT公司、QH公司清偿借款的责任。

        二、关于XH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连带保证承诺书,XH公司抗辩称,该承诺书中保证人XH公司的印章与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该承诺书内容不能视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为HD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无效。但是经法院查明,XH公司对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印章与涉案连带保证承诺书印章一致,故不能以承诺书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而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同时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XH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就XH公司为HD公司向HT公司、QH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达成一致决议。因此,法院认定XH公司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书依法有效,XH应对据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时,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满足《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而由于实践中存在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因此不能仅仅以公司使用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而否认合同的签订系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从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XH公司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书中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股东会决议等内容,足以证明该连带保证承诺书系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满足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下,XH公司应当对HD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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