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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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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0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1日22:30: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案情概览

            20138月,胡某某与任某某达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某向任某某借款30万元,自收到借款之日起一年内还清,利息为借款年利率的20%。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任某某向胡某某银行卡转账30万元,标明用途为借款。

    还款期限到达后,胡某某未能及时清偿借款,任某某亦未要求胡某某的还款。未还款的事实持续近2年时,任某某于2016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清偿借款。但随后因未交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

    20192月,任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胡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抗辩,其认为其欠付任某某的借款余2014年到期,任某某一直未要求其还款,现该笔借款已经经过诉讼时效,胡某某有权拒绝支付欠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任某某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归还借款,即视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随后因任某某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从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从2016年4月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修改为3年。因《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胡某某尚未向任某某清偿借款,任某某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胡某某与任某某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任某某与2019年2月起诉的,未超过诉讼时效,胡某某不享有时效抗辩。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关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应提起诉讼而中断。所谓提起诉讼依据文义解释应当是指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权利保护,而法院要求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以及因当事人未缴纳而按撤诉处理的,属于诉讼程序性事项,不能以此否认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权利保护的事实。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本案中债权人任某某在法定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的,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从按照撤诉处理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关于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由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与民法通则不同。由此带来前后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如何确定诉讼时效长度的问题。根据法学理论中关于溯及既往的规定可知,在前法后法发生冲突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因此,原则上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对于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后的纠纷,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而对于事实和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前持续至总则实施后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任某某对胡某某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发生在2013年,2016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至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此时从保护债权人对民法总则规定合理信赖的考虑上,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中任某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胡某某不享有时效抗辩。 

     

    相关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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