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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被保证人涉嫌犯罪的,担保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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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3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1日22:33: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被保证人涉嫌犯罪,担保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承担?


    案情概览

        2016ZY公司与NH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NH银行向ZY公开出承兑汇票并给予承兑,ZY公司在NH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相应保证金,用于为NH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承兑的过程中,ZY公司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NH银行可先行垫付资金。对NH银行垫付的资金,直接转入ZY公司逾期贷款账户中。

    为担保ZY公司按期清偿逾期贷款账户中的欠款,HZ公司为该欠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并与NH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订立后,从2016年至2019ZY公司与NH银行共计发生30多笔票据承兑关系,并且从2017年年初起,ZY公司在NH银行保证金账户中余额不足,NH银行之后仍向ZY公司进行承兑并付款,并将承兑的垫付资金转入ZY公司的逾期贷款账户。贷款到期后,ZY公司未能及时清偿该逾期贷款账户,NH银行便向ZY公司主张,要求起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庭审中,HZ公司向法院抗辩,ZY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与NH银行间的《授信协议》无效,由于导致担保合同无效,HZ公司不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证人ZY公司与NH银行间的主合同涉嫌诈骗犯罪的,保证人能否因此免责。

    本案中法院依职权从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立案材料,能够证明ZY公司与NH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后续的票据承兑行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发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由于ZY公司与NH银行间涉嫌票据诈骗罪的汇票承兑关系与HZ公司与NH银行间的最高额保证关系属于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票据诈骗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原则上HZ公司与NH银行的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继续审理。但是,需要考虑的是,若ZY公司确系构成票据诈骗罪,则其与NH银行间的《授信协议》无效,而根据《担保法解释》,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对此没有过错可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案中保证人HZ公司是否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应当以HZ公司是否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中止HZ公司与NH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一案的审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证人涉嫌犯罪的,并不一定会导致担保人免除责任。但是本案中情况较为特殊,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汇票承兑行为涉嫌票据诈骗,而若债务人确系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则其与债权人NH银行间的《授信协议》无效。而主合同无效的,导致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此时最高额保证人HZ公司无过错的,可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关于保证人HZ公司的责任承担需要以ZY公司票据诈骗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中止HZ公司与NH银行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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