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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发生纠纷进行仲裁,合伙协议未成立的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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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3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4日00:41: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发生纠纷进行仲裁,合伙协议未成立的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案情概览

    HB公司、XY公司和任某某于201810月进行磋商,拟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共同从事经营。在三方的共同磋商下,形成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任某某出资10万元、HB公司出资20万元,XY公司以劳务出资,成立QC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协议形成后,任某某分别向HB公司和XY公司寄送,XY公司签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经签字盖章的合伙协议寄回任某某,但HB公司在签收后一直未对合伙协议作出承诺。

    20194月,任某某以HB公司在成立合伙企业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为由,恶意进行磋商,并在成立合伙企业的要约发出后,迟迟未作出承诺,导致合伙协议未能订立。任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H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H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合伙协议,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无管辖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H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H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对合伙协议要约作出承诺的,该合伙协议未成立,但是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某仲裁委员裁决。因此,本案争议法院无管辖权,应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未成立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此为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仲裁条款独立性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中的“订立合同”应当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而非已经达成“合同订立的状态”,否则则与后半句“合同未成立”发生冲突。

    因此,本案中在订立合伙协议的过程中,HB公司、XY公司和任某某已经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合伙协议未成立的,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法院无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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