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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未申请再审的,能否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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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1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4日23:46: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未申请再审的,能否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权利?


案情概览

         Y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M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YA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XY楼盘项目发包给MX公司承建,双方约定了待楼盘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为确保资金流转正常,YA公司将该楼盘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用于维持公司楼盘建设开发所需资金。

2019年年初,该楼盘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YA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向MX公司支付工程价款。MX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Y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YA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对承担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X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利息。履行期届至,YA公司仍为履行还款责任,MX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该楼盘。 

银行听闻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楼盘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对该楼盘享受优先受偿权,MX公司无权要求该楼盘拍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工程价款。 

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经审查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涉案建筑物确系抵押于银行名下。虽然银行对涉案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该优先受偿的标的为建筑物的价款而非建筑物本身,银行无权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阻却执行。

银行对该裁定不服,以YA房地产公司和M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MX公司提出抗辩,称银行此前已经就涉案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无权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银行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而需要明确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并非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涉及实体权利的异议均属于对该标的的异议,依据《执行程序解释》案外人异议是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而本案中银行享有的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属于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因此,法院对银行的执行异议驳回后,则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要求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或另行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而应当尊重案外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案外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执行程序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实体权利的情况。而本案中银行享有执行标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审理程序规定。案外人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限制其选择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权利进行救济,应对尊重案外人对程序的选择。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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