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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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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2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40: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概览

    胡某某20184月入职某市环卫处,负责道路清理保洁工作。入职时胡某某已经年满58周岁。

    20194月,胡某某在进行道路清扫工作时,不慎被逆行而来的车辆撞倒,导致胡某某左腿骨折。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

    20197月,胡某某及其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胡某某与环卫处存在劳动争议为由,要求胡某某先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并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其后,胡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认为,胡某某与环卫处签订劳动合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通知其不予受理。

    胡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庭审中,胡某某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胡某某虽然入职某环卫处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与环卫处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按照环卫处要求提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并由环卫处支付工资的,应当认定为环卫处与胡某某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在满足下列要件时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明确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本案中原告胡某某入职环卫处时已经5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范围,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项要件。原告胡某某提出“本案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规定”的抗辩,经查,上述答复仅针对工伤认定,不能类推至劳动关系认定。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胡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与环卫处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但是本案中胡某某入职环卫处,该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因此不能参照营利法人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而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进行判定。

    本案中,原告胡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在未订立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与用人单位该环卫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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