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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监事会无法正常运行,发生公司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可否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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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6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8日23:25: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监事会无法正常运行,发生公司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可否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情概览

    2016ZL公司成立,股东为ZS公司、CB公司和许某某,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5%45%2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决议,选举公司董事储某某、段某某及赵某某组成董事会;何某某、齐某某及刘某某组成公司监事会,并进行工商登记。

    经过3年经营,公司管理层人员经过多次调整。201910月,ZL公司董事以近期公司经营效益不佳为由,解除与当地粮食公司间订立的物资采购协议。ZL公司股东许某某知晓后,认为与粮食公司间的合同系ZL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现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便解除与粮食公司间达成的采购合同的,侵害公司利益,且ZL公司监事会目前无法正常行使职权,遂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ZL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粮食公司将的采购协议。一审法院支持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储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根据工商记载,ZL公司设立有监事会。因此股东许某某在未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某是否有权直接以个人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发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侵害公司利益的事由时,有限公司股东应书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或监事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虽然储某某等人提交工商记载,证明该公司设立有监事会。但是工商记载的监事已经离职,公司当前担任监事职务的人员不明确,储某某等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的监事会在实际运行。因此,法院认定ZL公司事实上已经无法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在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股东许某某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据此,法院驳回储某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需要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交叉起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实际公司经营中,有可能出现监事会“名存实亡”,并未实际存在的情况。在情况下,若强迫股东履行前置程序,要求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则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明确,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向法院起诉的前提是该组织机构或相关人员实际存在,具有起诉的可能性。本案中ZL公司工商登记中虽记载有监事信息,但是工商记载中的监事均已退休,且公司章程中并未记载有监事信息,储某某等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监事存在。因此,法院认定ZL公司担任监事职务人员不明,监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股东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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