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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员工午休期间在卫生间猝死,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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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0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0日23:36: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员工午休期间在卫生间猝死,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7年孙某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新媒体策划和产品经理一职,2019年8月,孙某某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正常下班,中饭后返回工位休息。约在中午12点半左右前往卫生间后一直未返回。 

    下午上班后,同事在卫生间发现孙某某晕倒,紧急送医后医生发现孙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孙某某猝死。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后,排除他杀可能。

    事后,公司与孙某某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进磋商,同时孙某某的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9月,人社部门认定,孙某某死亡时间未发生在上班期间,不属于工伤。 

    孙某某亲属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在午休期间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孙某某亲属提供证据证明,孙某某的死亡时间发生在中午1238分,根据该公司的工作制度,午休时间为11点至13点,孙某某的死亡时间发生在午休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患病或遭受事故伤害而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应结合现代社会的工作实际,分析员工是否为单位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职工因持续在工作场所工作,而中途所做的短暂而必要的休息,目的在于推进工作的持续进行。因此,午休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同时工作岗位也不限于员工工位,还包括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及基本生理需要而使用范围。

    因此,本案中死亡员工孙某某午休期间在卫生间死亡的,其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因此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建立工作与伤亡结果间实质上的关联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有明确规定,但是工作状态与非工作状态的切换不能简单以时间和地点的转换为准,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只要员工在为单位利益从事工作,其行为所处的时间和地点可合理延伸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岗位”。

    本案中,午休期间虽非形式上的工作时间,但其连接上午与下午的上班时段,职工因长时间持续工作后进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时间,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因此,劳动者午休时间的活动既是其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单位利益,在该期间内发生伤亡结果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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